人事档案材料归档范围及要求
一、 归档范围
(一)人事处
1.在人事工作中形成的简历表、人员登记表等材料。
2.在考察、考核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组织审定的考察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鉴定等材料。
3.本院教职工参加成人教育(大中专)形成的有关材料:学生(学员)登记表,考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鉴定表,授予学位通知书,学位学历证书复印件;培训结业成绩登记表,学习鉴定材料。
4.评审(考试)、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报表),专业技术职务考试成绩合格登记表,业务自传,聘任技术职务通知和审批表。
5.教师资格审批表。
6.更改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结论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上级批复等。
7.工作变动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干部调动时的鉴定、组织审定的表现情况材料、考察材料,调动审批表,退休审批表等。
8.考试录用和聘用干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报考登记表,录用审批表,考察材料,聘用审批表、合同书,有关证明材料,考察考核材料,续聘、辞退、开除材料等。
9.办理工资、待遇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转正定级审批表,各种工资变动审批表、登记表,提职晋级、奖励工资审批表,定级定工资材料;解决各种待遇问题的审批表、批复材料;停薪人员登记表等。
10.办理出国(出境)审批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出国(出境)审批表、备案表,在国外表现情况或鉴定材料,因私出国(出境)审批表等。
11.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有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的有关材料,新录用干部体检表等。
12.奖惩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先进工作者审批表,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优秀科技人才、立功、嘉奖、通报表扬及所附的先进事迹材料;处分材料,通报批评材料及所附的本人检查、交待、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撤消处分决定等材料。
13.政府特殊津贴呈报表,高级专家延退审批表,专家情况登记表等材料。
14.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遗书。
15.其它对考察了解使用干部及对组织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二)组织部
1.干部填写的干部履历表。
2.加人中国共产党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人党志愿书(已批准转正的),入党申请书(1—2份系统的、全面的、最早或最近的、附有自传的优先收集),转正申请书,自传,综合性政审材料及有关证明、考察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入党志愿书(记载组织意见的)等材料。
3.干部任免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包括所附的考察、表现情况材料)。
4.党代会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代表登记表、委员简历、政绩材料等。
5.表奖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员登记表及所附的先进事迹材料;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优秀科技人才审批表等。
6.民主评议党员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优秀党员授予称号的,不合格党员受到组织处理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事实依据材料,违纪党员受到纪律处分的材料等。
7.整党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党员登记表,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意见,退党材料。
8.政审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调查报告,审查结论,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作为结论依据的凋查证明、证据材料;甄别、复查结论、批复及主要依据材料;更改入党时间的本人申请、组织结论等。
9,其它对考察了解使用干部及对组织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三)统战部
1.加入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加入民主党派时的登记表(通知),在组织中担任职务的任免表(通知)等材料。
2.政协委员登记表,人代会代表登记表,民主党派代表大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3.港、澳、台胞、侨眷的证明材料等。
4.统战系统对统战工作者的奖惩材料。
5.其它对考察了解使用干部及对组织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四)纪检监查审计处
1.在纪律检查、监察、法院和行政管理等部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核实(调查)报告,本人检查、交待、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撤消处分的有关材料,通报批评材料;法院判决书;复查甄别报告、决定(结论)、上级批复等材料。
2.审计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主要涉及干部个人的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材料,离任审计考核材料。
3.监查审计系统对本系统工作人员的奖惩材料。
4.其它对考察了解使用干部及对组织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五)保卫处
1.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劳动教养、判刑、释放、治安处罚通知书等材料。
2.公安系统对保卫处工作人员的奖惩材料。
3.其它对考察了解使用干部及对组织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六)工 会
1.对全校教职工的表奖材料:劳动模范登记表,先进工作者审批表,立功登记表等材料。
2.工会、妇女代表大会代表登记表。
3.计划生育工作中形成的:独生子女审批表。
4.工会系统对工会工作者的奖惩材料等。
5.其它对考察了解使用干部及对组织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七)科研处
1.在科技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国家科技奖(含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中国青年科技奖等材料。
2.其它对考察了解使用干部及对组织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八)团 委
1.入团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入团志愿书、申请书,退团材料。
2.杰出青年登记表(申报、呈报表)。
3.团代会代表登记表。
4.共青团系统对本系统工作人员的奖惩材料。
为确保案卷质量和归档材料的齐全完整,具体要求如下:
1.材料必须是手续完备的正式材料,应齐全、完整、真实、文字清楚、有承办单位或个人署名,有材料形成日期。
2.凡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须加盖公章,规定要同本人见面的材料(如审查结论、复查结论、处分决定或意见、组织鉴定等),应有本人签字。
3.材料要使用A4规格的纸质结实、耐用、稍硬的办公用纸,材料左边留出2—2.
装订边。文字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4.除传真材料需复印存档外,不得用复印件存档。
5.其它未列入的部门在工作中产生的上述或相关材料,应在形成材料后的一个月内,按要求将材料送交院档案室登记,并存入本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