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要进行鉴定。此项工作由档案室具体负责,每5年进行一次。
二、成立档案鉴定小组。成员由院办、纪检、立卷部门的负责人和档案室有关人员组成。档案鉴定小组应根据学院档案保管期限,对已经期满的档案进行鉴定。
三、档案室对鉴定小组已鉴定出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要写出“档案鉴定报告”,编制“档案销毁清册”(一式两份),提出鉴定意见。鉴定小组成员应在鉴定报告上签字后交院档案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通过后报院长审批。批准后方可销毁。鉴定报告与销毁清册应归档永久保存。
四、销毁档案由档案室执行,纪检人员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五、未经鉴定和批准销毁的档案,任何人不得私自销毁。
六、电子档案的鉴定销毁,参照国家关于电子档案鉴定销毁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