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
国家档案局令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七条 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
第二十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井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 |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档案工作,根据《档案法》和本办法确定的原则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