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查阅制度
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组通字[1991]13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院情况制定人事档案利用制度。
一、利用目的
1.因组织发展、干部任免、政历审查、工作调动、工资变动、评聘技术职务、奖惩等工作需要可以查阅干部档案。
2.除证明工龄、学历、经历、成绩等自然情况的内容外,一律禁止非因公查阅档案。
二、查阅范围
1.查阅干部档案者必须是中共党员干部。
2.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可查阅本系教职工档案。
3.院机关正、副处级领导,可查阅本部门工作人员档案。
4.教工党支部因组织工作需要,支委可查阅一般党员档案,一般党员可查阅非党员档案。
5.下级原则上不得查阅上级人员档案(学院党办、组织、人事、纪委、监察等部门例外)。
6.任何人不得查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7.国家安全保密、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执行公务和组织、人事等上级机关办理干部任免、奖惩及审批手续的,可查阅干部档案。因入党、入团、参军、升学等需要,教职工亲属所在单位要了解我院教职工情况时,由教职工所在部门负责介绍情况,出具证明。必要时,由系、部门来查阅档案。
三、查阅手续
1.党办、组织部、人事处、纪委、监察部工作人员查阅人事档案,持本部门领导签批的查阅人事档案介绍信,到档案室查阅。
2.各部门查阅正副处级、科级干部以及学院重要统战对象的档案应事先到组织部开据阅档介绍信,并由组织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到档案室查阅。
3.各部门
4.各部门查阅本部门一般教职工档案,可持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的介绍信,到档案室查阅。
四、要求
1.查阅档案一般限在人事档案阅览室内。因特殊情况需要借出时须经档案室主任同意,借出后妥善保管,不得带往公共场所或自行转借,用完速还。
2.因工作需要,必须摘记档案内容者,须经档案室同意,摘记材料交部门保管,不得个人私自存放。
3.查阅档案,严禁涂改、圈划、乱加批注,档案材料不得任意抽取或撤换。
4.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档案内容不准泄露,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假公济私者,按《档案法》规定处理。
5.阅档人不得在档案材料附近抽烟、喝水等,以免损坏和污染档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