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档案查阅(借阅)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 日期 : 2016-09-28    

        为规范我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教育部27号令等相关规定,现就档案查阅(借阅)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我校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时,应填写《档案查阅(借阅)申请表》(请于校办网站下载中心下载),经本部门负责人和校办主任签字后方可查阅;外单位人员查阅我校档案时,须带单位介绍信并经校办主任同意签字后方可查阅,毕业生查询成绩等事项出示相关证明即可。
        二、档案原则上不借出,均在阅档室查阅,确需借出时,必须经档案室主任批准。查阅以下档案时,必须由有关部门办理。
        1、查阅财会档案须经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并指定财务处专人负责查阅,如有特殊需要可复制原件,但不能拆卷、涂改、抽页;
        2、查阅审计监察档案须经监察审计处负责人批准;
        3、查阅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须经基建处负责人批准;
        4、查阅正副处级、科级干部以及学校重要统战对象档案须经组织部(统战部)负责人批准。
        三、查阅者要爱护档案,不得损坏和丢失,借出的档案不得转借他人,不准带到公共场所,查阅档案要严格执行安全保密规定。
        四、查阅档案必须进行登记签名,查阅者利用档案后要填写《利用效果登记表》,由档案室存查。
        五、借阅档案材料应及时归还,借阅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周,特殊情况须经档案室主任同意,但节假日或借阅人员出差之前,应将档案材料归还档案室。
        六、档案工作人员对归还的档案,应认真检查,核对无误后,办理注销手续,如发现有损坏、丢失情况,要依档案法规定处理。
        本规定由校办档案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